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本金;
(二) 利息;
(三) 减值准备。
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按照委托贷款规定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五、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减值准备),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