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大华公司于9月15日根据合同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增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大华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2 000元(发票已经转交)。货款及代垫运费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取得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回单。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银行存款 2 000
当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南山公司承付货款及代垫运费52 000元的收账通知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52 000
贷: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