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 财务估值 > 五、参考资料 > 70. 营业收入 > (3) 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七)、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    

  •  [例]大华公司于9月15日根据合同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增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大华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2 000元(发票已经转交)。货款及代垫运费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取得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回单。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银行存款          2 000

      当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南山公司承付货款及代垫运费52 000元的收账通知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52 000
       贷: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