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 财务估值 >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及会计处理 > 1.现金型非公开增发

(1)现金型非公开增发    


  • 发行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等特定投资者
    不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
    发行方式向特定的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定价方式价格不低于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一般在此价格基础上溢价发行)
    因分红、配股、转增等原因导致股份或权益变化时,上述价格除权计算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会计处理股本:增发股数
    资本公积金:增发价格*增发股数-增发费用-增发股数
    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