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 财务估值 > 五、参考资料 > 14、存货

(5) 存货的期末计量    

  •    1、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2、存货期末计量方法

      (1) 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 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 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2)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3)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4)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3) 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1)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 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和回转

      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 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