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 财务估值 > 五、参考资料 > 36、油气资产

(2) 油气资产的会计处理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持有的探明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

      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油气资产的类别、项目和不同矿区或油田进行明细核算。

      三、油气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 购入的油气资产(包括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等),按应计入油气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油气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二) 自行建造的油气资产,在油气勘探、开发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油气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应计入油气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 油气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油气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五) 处置油气资产时,应按该项油气资产的账面净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耗,借记“累计折耗”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油气资产的账面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