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 财务估值 > 五、参考资料 > 81. 所得税

(5) 外国的所得税    

  •   18世纪末所得税创始于英国。当时正值英法战争时期,为筹措战费,英国首相W.皮特(1759~1806)创设一种新税,名为“三级税”,实为所得税的雏型。但因税法不健全,漏税甚多,遂于1799年废除“三级税”而采用新所得税法,从而奠定了英国所得税制度的基础。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征所得税,所得税由临时税发展为“经常税”,由次要税种发展成为现代西方不少国家的主要税种。

      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主要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也有采用分类与综合并征制的。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就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分别课税,如对工商企业盈利课征公司所得税,对薪给报酬课征薪给报酬税,对利息课征利息所得税,等等;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就纳税人的总所得课税。当代多数国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制,即先按分类所得依法交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计算其应纳税额,并允许将已交税款进行抵免。现所得税已发展成为当代一项重要的国际性税收,不仅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而且不少第三世界国家和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南斯拉夫等)也相继实行。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出现了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重复课税问题,它是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对个人所得税,多数国家按照纳税人是否具有居民身份实行不同的征税范围。根据居住地国的税收管辖权,凡属于本国的居民,不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对其在国内和国外的所得都要征税;根据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属于非本国居民而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只就其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对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课征的国家,课征的办法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对所有的国营企业都要课征;有的只对营利事业课征,对铁路、航空、邮政、电信等部门则不课征。